释义 |
股票公开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核准,应公开核准程序,并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发行,应公告募集文件并供公众查阅;承销,由证券公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及相关文件。 (二)核准。 核准程序应公开进行并接受法定监督。 应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批准,应说明原因。 (三)发行。 经核准的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人应依法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放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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