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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除在编教师需要谁决定
释义
    在编教师存在可以开除的情形时,决定是否开除的权力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拥有。这些情形包括:对学生进行体罚,且经过教育后仍不改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并造成严重影响;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法律分析
    在编教师存在可以开除的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开除。在编教师可开除的情形包括: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拓展延伸
    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问题
    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复杂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或人事部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决策过程可能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参与,包括教育机构的领导、教育局或教育部门的审批等。此外,解雇决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性,以确保教师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解决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组织管理和程序公正性等因素,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在编教师的解雇决策权归属问题涉及到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或人事部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决策过程可能需要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参与,如教育机构的领导、教育局或教育部门的审批等。此外,解雇决策还需考虑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性,以保护教师的权益。因此,解决解雇在编教师的决策权归属问题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组织管理和程序公正性,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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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