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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开审理
释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
    一、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秘密的范围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二、英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怎么判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案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与它罪的界定
    (一)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刑法》第111条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当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关系
    从这三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看,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了严惩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法又将这一条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另行规定了一个新罪,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从犯罪手段上看,窃取、刺探、收买的构成要件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申是完全相同的;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从表现看,是泄露军事秘密,但实质上是将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因此,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或者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不能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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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