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确定了一系列新原则、新要求和新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新修订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法律依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灾害风险空间分布,科学规划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