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对个人影响大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对个人没有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合法、合理依据,如果属于正常维权。1、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公民都有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对于合法的维权,不但不应当打击,更应当鼓励和褒扬;2、从社会伦理上讲,作为员工,针对其在职场上受到的欺负据理力争,说明该员工懂得争取,而不是逆来顺受,用人单位对于这种员工,应当予以欢迎;3、从经济学角度讲,当事人还没有参加工作,就害怕会对以后子虚乌有的所谓影响而放弃一桩很有意义很有价值的权利主张,是错误的,得不偿失;4、从个人情感上讲,当事人的问题属于个人评价的问题,如果属于正常维权,不但会得到当事人是个聪明、敢作敢当等的肯定评价,还会因此受到正派企业的青睐。 一、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有直接被害人 直接被害人是指“作为犯罪行为现实威胁或直接侵害的对象的自然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直接被害人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被害人自己,另一类是前者的监护人或者继承人。 被害人作为刑事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若欠缺直接的受害者,则无法与加害人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作为刑事和解制度践行前提和基础的刑事和解协议,若刑事和解协议不存,刑事和解焉附?刑事和解作为修复受损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一项制度,在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情况下,所谓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确定,亦何来修复之说?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侵犯的法益必须为个人法益 这个是法学理论界地普遍观点。额而言之,法益就是法律保护利益,而犯罪其本质上就是侵害这种被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谓的个人法益乃是与个体直接相关的各类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任何法益侵害都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加以保护,与之厉害关系最密切的莫过于被害人”,因此,作为受到侵害的个体,最有资格在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的指引下“指出我们应该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罪案件,即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系数较小。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内在因素,人身危险性能够考量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人身危险性: 从量上来讲,人身危险性是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强弱程度. 从质上来讲,人身危险性是再次实施犯罪的性质及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 因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和强弱对于案件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这也是为什么只有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罪案件方可适用刑事和解的缘由之一。 二、对外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首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降低其对企业的忠诚度,由此可能增加员工队伍管理上的难度,甚至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以及业务上的风险,不仅达不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反而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 其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技术素质。在职业培训上,很难期望劳务派遣单位对分散在各个工作场地,大量不同技能、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岗位需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从外企的角度来讲,也不愿意对不属于自己的员工增加投入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因而劳务派遣很可能成为外企的一种短视行为,不利于外企的长足发展。即便外企愿意为劳务派遣工投入培训成本,但是由于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外企并不享有作为用人单位所应具有的部分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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