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报审批。 居民由于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请在原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或者更换姓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呈报审批。 需要申请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具体申请办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的交纳一定的工本费用(约十五元人民币),更换领取新身份证即可。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动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