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卷宗材料,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研究,尤其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看,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从本案吴某的行为来看,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和吴某的供述,不能证明吴某为了从事犯罪活动而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直接故意,他组织成立的“国安公司”、“砖协会”、“停车场”,其目的和动机都是为了赚钱,无论是组织成立之初,还是实际运行过程中,其目的和动机,都不是为了犯罪,是显而易见的。 2、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版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查清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看,本案证据远远达不到要求。 纵观本案吴某所参与的所有组织和所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活动,其行为的目的、动机、人数、次数、组织机构、成员固定、纪律要求、犯罪手段、社会后果等等,都没有达到以上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吴某等人应该就事论事,构成什么犯罪就按照什么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应上升为黑社会的高度、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吴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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