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节目构思和创意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
释义 | 案情回放 原告**公司诉称,《面罩》是一个与“性”有关的节目,为保护嘉宾隐私,原告专门设置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让他们佩戴。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文将《面罩》暂缓播出。但无论是否正式发行,《面罩》已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2005年,“搜-狐”推出视频直播的《面罩》栏目——网上讲述真情故事。整体框架和格局都与《面罩》雷同,侵犯了原告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播放节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本公司制作的节目定位于体会人生百态,而原告节目内容定位于“以性为主导的人性的探讨和思索”,两者并无雷同。原告的节目已被禁止播出,本公司无从得知其节目的具体内容、具体制作方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关于《面罩》的节目构思、创意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法院不能认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但**公司应加强对所播节目的审查,确保节目播出后的社会效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搜-狐的毛女士表示,现在《面罩》节目已停播,春节前不会再播,节后有望继续播出。 法律链接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所谓独创性表达,即是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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