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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被上诉一方如何质证
释义
    行政诉讼中被上诉的一方进行质证的,需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补充传闻证据证据对应什么证据
    传闻证据应当对应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为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交通事故如何起诉对方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起诉对方,应先提交起诉书,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交通管理部门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应就认定书的内容进行质证,但这还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也算是证明双方的责任程度的重要文书,当事人除了认定书外,还应收集其他证据,在庭审时才能胜诉。
    三、涉外婚姻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涉外婚姻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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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3: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