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要求 |
释义 | 1、审批原则 (一)国务院批准的已完成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实需要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以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当符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工作和生活。 (4)申请扩建国家开发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二.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提出扩建申请。 (二)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3)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签署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报国务院批准。 (4)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函批准。 3、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由国家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及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管理机构所在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开发区依法用地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应当在图纸上标明国家开发区现有位置,并计划扩大区域位置,明确四个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和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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