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质权人不再占有则没有质权,质权人不再占有进行出质的动产时,则不再具有质权,但是如果是以权利出质,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即使质权人不再占有该质押物仍然享有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