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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撤销已受理但未立案的案件?
释义
    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在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会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条件包括申请必须明确、合法、基于真实意愿,并且必须在宣判前提出。这样可以保证原告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并避免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法律分析
    一、已受理未立案的案件如何撤销
    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后,在作出宣判前,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撤销案件,由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结语
    撤销未立案案件需符合条件:原告需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明确申请,目的必须合法,申请必须基于真实意愿,申请应在宣判前提出。撤销案件需谨慎考虑,避免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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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