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 一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 二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 三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