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刑罚种类要考虑的因素 |
释义 | 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 4、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对罚金刑过分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十分严厉的现象,这无疑将产生的危险,影响司法公正。 一、如何适用对主刑的独立适用? 一个犯罪人,只能判决一个主刑。比如,你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被判处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不能是合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无期徒刑。比如某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死刑,因为罚金是附加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是主刑。主刑和附加的区别,就是主刑只能适用一个,附加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 二、附加刑一般不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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