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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我国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是
释义
    不属于我国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是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2020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药审中心完成中药(包括民族药,下同)、化学药、生物制品各类注册申请审评审批共11582件(含器械组合产品4件,以受理号计,下同),较2019年增长32.67%(如无说明,以注册申请件数计,下同)。其中,完成需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8606件(含5674件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注册申请),较2019年增长26.24%;完成直接行政审批(无需技术审评,下同)的注册申请2972件。2020年底正在审评审批和等待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9月高峰时的近22000件降至4882件(不含完成技术审评因申报资料缺陷等待申请人回复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上市后补充申请及再注册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应当指定境内具备相应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能力的法人办理注册事项。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药品注册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药品注册申请,依法进行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注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持续考察研究,履行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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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0: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