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路工程等级评定标准:如果公路工程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如果所属的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的,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