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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烟草证怎么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时需要的条件可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
    法律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审批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需要:
    (一)从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经营的,需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
    (二)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的,需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机分类管理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八条 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文件:
    1.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或批发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 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核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办理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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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