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在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4、对没有发生扣缴事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也须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扣缴所得税额栏内填写0,并按月报送税务主管机关;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如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6、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执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7、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