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 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