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担保 |
释义 | 太原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保证人至少有一名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它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四)担保公司担保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五)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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