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
释义 |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要求承载时建筑物或支承处应承住吊篮的载荷,理论上来说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知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度至15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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