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 民事诉讼法 和司法实践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得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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