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1] 人民警察殉职,烈士家属可享受哪些抚恤条件? 1.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可以要求申报烈士,按烈士家属享受抚恤待遇; 2.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情况的相关规定已相对健全,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国家要加大对检查抚恤相关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政府的相关职能。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十二条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须在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机关指定的职业病鉴定部门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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