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法律依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的;(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 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