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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释义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铁路设置相关标志
    1.铁路线路经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合理设置野生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
    2.行人、车辆或者驱赶牲畜等需要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应当遵守有关通行规定。
    三、铁路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理
    1.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无票、超程、越级、不符合减价优惠条件的旅客补票,拒不补票的,有权拒绝其乘车。强占他人座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其离座。
    3.公安机关对霸座占座、阻挡车门、醉酒滋事、禁烟区吸烟等不听劝阻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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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