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用房转租怎么办理 |
释义 | 居住用房转租的办理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后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居住权怎么办理 居住权办理如下: 居住权办产权环节:1、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 4、完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证怎么办理 要办理居指正的,居住证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申请居住证时,其一申请人若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应带上自己的房产证和租房合同等材料;其二若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需带上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学籍档案或学生证、亲属户籍资料等材料。申请人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会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主要还是应当以当地的社区受理服务中心的回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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