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谁享有? |
释义 |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等派生出新技术成果。委托人也可能在取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这就有一个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问题。与技术咨询合同一样,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是: 1、谁完成谁拥有。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 2、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实行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新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确定归属和分享。 一、技术服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重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经费; 3、应受托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已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并及时通知受托人; 4、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受托人因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的通知以及处理建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5、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6、对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的经费; 3、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4、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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