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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释义
    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二、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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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