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二、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