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 |
释义 | 1.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 (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最容易混淆,尤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多个违法行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处罚多次。不过,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之间有时也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对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 (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 (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如王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从甲地经过乙地、丙地到达丁地,如果其在乙地、丙地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直到丁地才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但如果王某在丙地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而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到达丁地,其从丙地到达丁地的违法行为与其从甲地到丙地的违法行为则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在丙地被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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