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购买了重疾险,后来出现了双目失明,但是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这是否合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随意拒赔。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需要严格审查,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质量等方面的保障,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权依法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检验、评估等活动,有权依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要求退货、退款、修理、换货、赔偿或者补偿,或者要求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保险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轻微疾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医学史、家族史等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6.《保险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费不能收取或者影响保险事故的查明和损失的减少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的赔偿可能减少或者免除。 7.《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轻微疾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医学史、家族史等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针对本案,保险公司若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疾病与被保险人的失明无关,并且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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