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属于谁? |
释义 | 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分为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一)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二)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2、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拓展延伸 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水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也存在个别情况,如经过法定程序,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可以划归给个人或其他法人单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并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促进农村水塘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结语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主要包括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促进农村水塘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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