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程序中,证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判断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在跨国或者多语种的案件中,涉及到的证人语言不通,会给证据收集和法律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一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证人语言不通的问题。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使用汉语。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和翻译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需要使用外文或者方言,应当提出翻译,并报告法庭。经法庭同意,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如需要了解外语证据,可以委托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也可以要求听证人当庭翻译或者请专业人士翻译。”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必须提供汉语证据,如果需要使用外文证据,必须提供翻译,并且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听证人进行翻译。 针对证人语言不通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上规定,提供翻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翻译,以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