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法对烟道清洗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有地方规定,如:《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服务人员应当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者气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气瓶间。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九条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2层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米或者超过20米且无自然通风的,应当安装机械排烟设施。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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