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
释义 |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优惠的条款。 比如,各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红利一般要征25%~3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该项税率可以大为降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优惠范围本应只局限于协定国的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渔利,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 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控制的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这样,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能够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