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