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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释义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立法目的:按照本法规定,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已经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为了避免在招标投标上发生矛盾和不衔接,有必要在本法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在本法起草期间,本条原本是要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时,如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的问题。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适用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将货物和服务纳入强制招投标范围。而且,政府采购工程只有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涉及招标投标法。因此,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专门解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只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同时,本法对工程采购有规定的,还要执行本法规定。对于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本身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同时,还要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2、 实行招标投标不等于就实行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整个管理环节的规范,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管理环节中采购方式里的一种,具体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和宽于招标投标。
    3、 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
    4、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条件。
    5、在我国尚未明确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办法之前,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时,可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或其精神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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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