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有哪些
 1、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调解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注重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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