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旧法与新法的含义及其关系 旧法与新法的关系一般是在讨论法的时间效力时涉及的问题。旧法指的是旧时制定的新时已经失效或行将失效的法律。新法指的是新时制定的正在生效或行将生效的法律。例如,我国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前者是旧法,后者是新法,以1997年10月1日为分水岭,后者取代前者,前者成为过去时。从更宏观的时间范围来看,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律是旧法,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律是新法,新法取代旧法,或全盘否定旧法,或对旧法进行扬弃,而新法对旧法全盘吸收、“换汤不换药”的情况难以存在。 旧法与新法的关系还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即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有所不同。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出于维护某种利益的目的,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或“从旧兼有利”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或有利时,适用新法。在这里,旧法原则上已经失效,但由于某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从全面适用旧法到全面适用新法需要一个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出于人道或人权的考虑,需要采取权宜的做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新法有溯及力,旧法当然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5条第1款:“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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