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流程是: 一、提交申请: 到 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提交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三、受理: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并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再进行登记。 四、完成登记: 核发 不动产权 属证明。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