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老兵住院二次报销政策 |
释义 | 退伍军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优抚对象,可以在社保部门二次报销。以广宁市为例,根据不同类别、不同比例再给予补助。其中:7至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15%。以新乡市为例,根据关于印发《新乡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新乡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不低于95%,五至六级补助不低于90%。根据政策民政局为优抚对象药费进行二次报销,医疗药费二次报销以年度为结算周期,除去自费金额、医保已报销金额,剩余部分符合医保报销类范围的费用,按费用金额多少分段报销,分80%、85%、90%、95%进行减免,抗日复军、带精神病退伍和年满90周岁老复员军人符合医保报销 销类范围享受100%减免。 退伍军人医疗费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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