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五年来,运行平稳,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和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深入开展,更好地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互助,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第六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1参加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要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 2缴费标准 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单位行政和工会对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给予补贴。 3上缴时限 各级工会要做好互助金收缴、登记造册、整理汇总工作,各县区、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务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互助金上缴。 4补偿标准 原政策起付标准为2000元,较高补偿限额3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第六期起,补偿起付标准下调到1500元,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较高补偿限额30000元。 法律依据: 《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凡按《湖。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