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婚介所需要办什么证 |
释义 | 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开婚姻介绍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在互联网上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开婚姻介绍所需要以下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民法典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所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婚姻登记介绍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婚友社或婚介所组成,是指协助想结婚或结交亲密异性朋友的人达成目的,并赚取服务费用的社团或组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目前,国内婚姻介绍由于缺乏归口管理,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导致涉外婚姻介绍混乱的原因之一。为此,今后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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