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医鉴定伤口标准具体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