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男方抚养孩子最有利于子女的情况下孩子归男方抚养,一般其情形为: 1、男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在此之前随男方长时间共同生活; 3、男方无其他子女,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女方具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 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 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