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包括哪些 |
释义 | 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如下: 1、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倾销,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出口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进口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对倾销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低价出口到第三国,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出口国的有关生产厂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所以,倾销相对于出口国的其他非倾销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几国的消费者被迫支付比正常价格还要高的费用,而使之用于享受其他消费品的购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丧失。实际上,倾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是以侵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3、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由于倾销往往并不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效率高的反映,因而其低价销售行为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质量与销售的影响,造成出口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资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配置时的使用效率。倾销所引起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进步,从而扰乱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平竞争。 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有意向几点: 1、倾销挤占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厂商的市场份额,会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2、倾销会向进口国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价格信号,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 3、发达国家新兴产业产品倾销将抑制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综上所述:倾销是以减少进口和国内产业的生产规模,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企业破产,甚至工人失业为代价的。特别是倾销产品会使消费者过于关注产品价格,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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