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以报考。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原件(设区市招考简章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