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济纠纷的案件如果是民事诉讼,则根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