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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释义
    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有: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一、南宁火车站停车策略:
    出行提醒:南宁火车站前广下停车场在中国南宁,工商银行朝阳支行附近(西南约25米)。附近停车场:1。南宁火车站-停车场2。南宁火车站地下停车场3号。南宁火车站-4号停车场。南宁火车站停车场5号。南宁站-地下停车场6、南宁站-地面停车场7、南宁站-停车场8、城市易酒店(322国道)-停车场9、银河酒店-停车场10、恒川酒店-停车场。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从土地和道路的建设投资看,是属于政府财政投资,属于公共事业项目,收取临时停车费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从民生角度出发,收取临时停车费也不合理。如要收取费用,也应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收费标准,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规定,设立醒目的收费公告牌。同时对收取费用的使用渠道要合理,并定期公告。即有相关的收费制度规定和合法的物价部门的收费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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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