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计扣除季度申报可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加计扣除季度申报可以吗?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怎么填 (一)说明 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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