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